1.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2.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6修订)

3.中国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都归了谁?

4.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多少时间公布

景区门票定价模式_景区门票定价哪个部门负责

旅游中涉及旅行社、导游以及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时,归旅游部门受理管辖,而非A级景区和一般旅店的服务质量就要到其他部门投诉(非A级景区就是指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公园类,没有评级的景点)。在农家乐、商务酒店等地发生的纠纷由商务部门管理。而景区门票价格等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部门受理。涉及商品、服务,尤其是冒伪劣商品的投诉由工商局、消协和质监部门受理。发生财物被盗等治安问题,一般由公安部门处理。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8月1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称,将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要求各地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水平,推行收支信息公开。

通知强调,今年下调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当地实际,坚持远近结合,既要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又能保障景区正常运转。

此外,通知还表示,将着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要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降低偏高价格。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现象,降低虚高票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基本完成了辖区内所有实行定价管理的5A、4A级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工作,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得到完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不断降低。为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综合消费能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同时落实好《指导意见》中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20年重点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继续开展重点国有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水平,推行收支信息公开。今年下调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当地实际,坚持远近结合,既要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又能保障景区正常运转。

(二)不断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2020年,以前期降价不到位和3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为重点,原则上实现辖区内所有实行定价管理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为开展新一轮工作做好准备。

(三)着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要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降低偏高价格。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现象,降低虚高票价。

(四)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实行定价管理的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应按规定切实提供门票减免等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参观予以优惠。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在开展工作时要注重政策宣传解读,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好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手段,做好节日等重要节点期间的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各地要统筹指导做好景区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工作,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二、工作要求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对提升旅游消费质量水平、激发旅游消费潜力、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综合评估近年来工作成效,明确下一步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做好细化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指导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

各地要实时动态掌握辖区内景区门票监审调查评估结果、配套服务降价、门票减免政策等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更新、审核,及时上报。认真总结近三年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上旬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依托国家自然、文化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和文化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指导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品牌价值、游览观赏价值、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可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可以对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指导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听取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重要的旅游价格制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指导价制定或者调整后,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依托国家自然、文化兴建的主题公园、生态文化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古迹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属投资建设的,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七条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需要分设淡、旺季门票价格的,应当报经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联票,供游客自由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价格之和。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第八条 省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电子门禁系统。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价格行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公布。第十条 主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游饭店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备案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

中国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都归了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非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指导价。

(四)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定价、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七条 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负责制定和调整。

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负责。第八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制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九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多少时间公布

景点门票资金基本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级景区,这种门票收入是先上交国家财政然后由国家支配的。另一种是地区性景区,这种门票收入是上交地方财政后由地方支配。现在有很多地区以经取消了收取门票费用以提高客源量,带动其它产业收入,比如杭州西湖,去年南京中山陵也取消了门票,和广东青岛等地区的沙滩等。 综合此类收取门票的景区,有很大原因取决于当地部门领导的思路问题。有些地区领导目光只盯紧门票这一小块利益,而不去想是取消这些是否能够给其它如酒店,餐饮等等其他产业带来更大的效益。这就是中国官员的作风,原因在于一个短期能够看到效益,而后者是长期效益,在任几年是看不到的,政绩只能留给下任或者下下任了。所以只有极少数官员肯这么做。

应该提前6个月公布

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法》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